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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与棉田公司的商标之争
来源:知联侨        上传时间:2021-07-12                  字体:

       2019年12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无印良品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下称“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无印良品”)立即停止侵犯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和中国大陆的实体门店发布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2.6万余元。

     【案件背景】

2000年7月27日,棉田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针纺织品等。

2005年5月18日,良品计画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无印良品,主要经营生活杂货等商品。良品计画从1999年就开始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无印良品”系列商标,申请的商标类别主要包括第3、9、16、20、21、25、26、35和41类,唯独在第24类“毛巾、浴巾、枕巾、床单、被罩”等纺织品和床上用品上未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无印良品”商标。

2011年6月21日,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成立,棉田公司为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控股股东。

2011年6月22日,棉田公司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中国地区独家使用第1561046号及第7494239号商标,用于商标项下指定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授权期限自2011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后经双方确认:非独占许可而是排他许可

     【案情介绍】

——涉案商标

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

涉案商标于2001年4月28日被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简称南华公司)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地巾罩、盖垫、坐垫罩”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1年4月27日。2004年7月21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棉田公司。

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

第7494239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印花丝织品、印花棉布、家用亚麻布、丝绸(布料)、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床罩、床垫遮盖物、鸭绒被、褥垫套、蚊帐、床上用覆盖物、睡袋(被子替代物)、床上用毯、被絮、褥子、棉毯、毛毯、丝毯、定做的马桶盖罩(纤维)”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商标注册人为棉田公司。

——双方诉求

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相关“无印良品”商标权的行为,共同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muji.tmall.com)和中国大陆的所有实体门店及相关媒体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

二被告共同辩称,其在浴室用脚垫商品上有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使用“无印良品”“無印良品”系使用己方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是简体字“无印良品”,而其使用的是繁体的“無印良品”,且为其首创,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的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此外,二者同时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另查明,良品计画在第20、21、27类商品上拥有“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但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不涉及被控侵权商品,不能成为合理抗辩事由。

因此,二被告在浴巾、面巾、浴室用脚垫等被控侵权商品及商品包装上和商品宣传推广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标识,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muji.tmall.com)和中国大陆的实体门店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2.6万余元。

对于此次判决,良品计画和上海无印良品不服,并提起上诉。最终,北京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适格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授权属于排他性许可,故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可以与棉田公司共同起诉,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属于本案的适格原告。

——类似商品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

本案中,标有“無印良品”标志的腈纶毛毯、麻平织床罩等商品及标有“无印良品MUJI”标志的羊毛可洗床褥、棉天竺床罩等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毛毯、床罩、褥子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同属2406类似群组,二者在生产部门、产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高度重叠,已分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涉案商标为中文“无印良品”,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无印良品MUJI”标志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二者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仅在第一个汉字上有繁简体区别,二者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MUJI無印良品”标志完整包含“無印良品”且与涉案商标仅存在第一个汉字的繁简体差异。“无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若共同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进行隔离观察时,容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是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评述与启示】

从“无印良品”的系列案件来看,现在良品计画的困境无疑是一个深刻的教训。1999年良品计画就在中国大陆申请“无印良品”第16、20、21、25、35、41类商标。然而,良品计画没有及时在国内注册第24类“无印良品”商标显然存在失误,良品计画的“无印良品”商标困境是因为自身的疏忽造成的。而这一失误具体表现为防御商标策略的失误。

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还不是良品计画的目标市场,但随着中国市场的扩容,中国人对消费品质的要求增高,才引起了良品计画的关注。

日本无印良品进入中国前没提前布局注册商标,导致败诉。因此,有一定商标意识的国内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之前都预先合理进行商标布局,应尽可能在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有的甚至是全品类注册,从而预先防止其他企业的抢注。尤其是进军海外市场,更应当提前几年考察相关市场的近似商标情况,以防抢注发生。

      【相关探讨】

        ——“申请商标不能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我国实行的商标注册原则为“申请在先”,谁先申请,谁就能获得该商标。不过《商标法》也规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其经营的类别内,可以对抗在先注册的商标。

良品计画显然认为,其中文名称“无印良品”在北京棉田注册之前已经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然而,“无印良品”商标并不符合该条件。

南华实业早在2000年就申请了“无印良品”商标,不论其申请的动机,就客观上来说,其注册真实有效,且已经被授权。则良品计画必须举证“无印良品”商标在2000年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驰名”。但是,事实上良品计画在2005年7月方于上海开设第一家专卖店,距离南华实业申请“无印良品”商标已过去5年,且当年“无印良品”在中国大陆应该只是一线城市人群所熟悉的品牌,实际并未在中国大陆构成驰名商标。据此,最高院未支持良品计画公司诉求的判决是正确的。  

        ——国内无印良品模仿日本无印良品?

国产无印良品品牌曾获中家纺最具原创设计奖;毛巾产品曾获中国国际纺织品博览会巾帕类金奖;企业获得过一系列荣誉,中国家纺最具时尚创意奖、中国家纺最具科技创新奖、全国质量诚信承诺优秀企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