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市“知联侨”海外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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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知联侨”知识产权海外分中心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知联侨        上传时间:2021-03-17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南通市“知联侨”知识产权海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分中心由联动单位推荐,经中心办公室审核,中心领导审批后设立。

第三条  设立海外分中心的国家或地区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海内外社会团体组织已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国家或地区;

(二)我市对知识产权有国内外深度布局规划的企业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三)我市“走出去”企业知识产权亟需保护的国家或地区;

(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

第四条  尚未满足以上条件,但有经备案的境外企业、重大项目以及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国家或地区,确需设立海外分中心或海外工作站的,由联动单位推荐,经中心办公室审核,中心领导审批后设立海外分中心。

第五条  联动单位推荐设立海外分中心的,应当由联动单位填写《海外分中心推荐表》(附件1),经中心办公室审核,报中心领导审批。

第六条  设立海外分中心时,应当同时产生1名分中心主任,兼任知识产权联络员。

第七条  海外分中心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推荐知识产权联络员。

第八条 知识产权联络员由南通市“知联侨”知识产权海外服务中心聘用和使用,仅限于行使中心委托之权力,无授权的行为均无权行使,行使即无效。

第九条  知识产权联络员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立场坚定,素质优良,人脉广泛;

(二)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奉献精神;

(四)长期在国外、地区居住或工作,具备基本外语交流能力;

(五)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知识产权联络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三)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十一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制作海外分中心主任聘书,制作海外分中心和知识产权联络员证。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联络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与中国商会、江苏商会、海外华侨华人联合会、和平统一促进会等海外侨团组织建立良好关系;

(二)协助做好与所在国家、地区政府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的沟通联系工作;

(三)协助各联动单位做好我市知识产权海外服务政策宣传工作;

(四)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海外分中心主任除履行知识产权联络员的职责外,还应履行管理海外分中心、发展知识产权联络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中心对工作表现出色、成绩突出的海外分中心和知识产权联络员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中心对工作开展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海外分中心予以摘牌,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知识产权联络员予以更换或撤销身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020年 海外分中心推荐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