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KPN公司认定小米侵犯其SEP专利,故将后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其中,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ZL94194872.2”,名称为“采用数据压缩转换一系列数据包的方法和设备”,而专利期限自1994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终止。
由于在2015年起诉时,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已终止,因此KPN在本案中只提出索赔请求,索赔额已从930万元提高至1860万元,其主张的计算基础是小米公司自2012年起制造、销售的全部符合GSM/GPRS标准的手机。
2018年2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侵权案。小米公司辩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保护的是一个可选的技术方案,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标准必要专利,原告有义务证明被控侵权手机的型号。小米手机并没有使用权利要求23保护的技术方案。即便构成侵权,也仅涉及小米手机的芯片,而芯片来源于高通,与被告无关。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与标准的一致性进行了审查,并认定涉案专利与涉案标准并不相同,因此作出一审宣判:驳回KPN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米律师对此称,本案涉及的标准和技术复杂,涉案专利虽经多次无效仍被维持有效,故历时三年法院才最终做出一审判决。
皇家KPN公司是荷兰最大的电信运营商。除了小米科技,KPN公司还曾将“矛头”指向了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宏达通讯有限公司、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小米赢下首个SEP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