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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专利法院系统下的保护信函
来源:知研院IP Watch        上传时间:2023-06-27                  字体:

保护信函是一种重要的辩护工具,因为它能确保在提出初步禁令请求时,法院必须考虑保护信函中所述论点,而不是单方面决定。在UPCUnified Patenet Court)司法辖区内,虽然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律长期以来都允许提交保护信函,但在奥地利等UPC其他司法管辖区国家则不存在这种机制。

当涉及到UPC时,任何认为未来可能作为被告被申请临时措施的人,都有机会提交保护信函。但是,只有论据相当合理的情况下,才应使用保护信。否则,它们可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并使法院更有可能发出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因为法官可能认为:如果被告手中没有更好的论据,应该授予初步禁令。

《程序规则》(the Rules of Procedure)第207条规定,保护信函应以专利的语言向注册处提交。一般来说,就不侵权和无效问题进行说明可能是明智的,因为UPCPI程序中会考虑这两个问题。在实践中,法官是处理保护信函中提供的内容的主导者,法官解读存在一定的个案性,以及有经验的法官和其他没有经验的法官理解可能有不同。

资料来源:Protective letters under the UPC system,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79de0b9a-0306-4ffe-ab3d-bb23a25baf6a, last accessed date: May 1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