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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标识,对省内服装行业整体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来源:        上传时间:2023-05-23                  字体:

1.基本案情

L公司系注册于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企业,成立于 1970年 11月 23日,系全球知名的服装品牌运营商之一,尤其在牛仔裤、休闲裤领域具有知名度。L公司先后在第 25类商品上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了“LEVI’S”“李维斯”等系列注册商标。其中,第 2023725号注册商标,核准于 2008年 5月14日,有效期经续展至 2025年 5月 13日,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的服装、牛仔裤、裙子、衬衫等商品。

2018年 3月 20日,受L公司委托,北京H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焦秋红随同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位于江苏省苏州“BALANCEBILL”服装专卖店(南通E公司的经营场地)。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焦秋红以消费者身份以 249元的价格购得牛仔裤一条,并取得由金鹰公司开具的 POS单和增值税发票各一份。根据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上述专卖店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突出标注了“BALANCEBILL”标志;相关产品在后裤兜以及前裤兜上方的小兜子上使用了双弧线装饰图案,吊牌上则突出标注了“BALANCEBILL”字样,裤腰内的尺码标亦标注了“BALANCEBILL”字样。利惠公司认为,相关产品使用的双弧线图形,与涉案第 2023725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故起诉南通E公司与苏州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主张被告侵害了第 2023725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2.处理情况

该案历经两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5民初 843号民事判决为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 1310号民事判决书为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L公司第 2023725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依法构成侵权。故要求:被告南通E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利惠公司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L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本案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 10万元。另,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苏州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南通E公司之间实质上是市场管理方与被管理方的关系,故L公司要求苏州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3.典型意义

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认定的核心要件。混淆可能性不仅指虑消费者在选购时可能发生混淆,而且还包括购买者在实际使用被诉侵权牛仔裤时可能会导致其他潜在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对于服装而言,附着于其上的吊牌等能够帮助消费者辨识来源,但购买者在实际使用时势必剪除吊牌,其他潜在消费者仅能依据对实务的观察来判断商品的来源。将他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识作为服装的装饰部分并处于显眼位置,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此外,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提供经营场地的大型商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判断应当在遵循公认的商业惯例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使大型商场与专柜方签订名为《联合销售合同》,但如果合同具体内容将双方确定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大型商场则不应被认定为销售者,而如无证据证明大型商场明知专柜方销售的产品侵权而继续提供便利条件,则亦无法苛求其对侵权行为进行预先评判,其提供场地等行为不能认定为帮助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