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韩国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是一家韩国化妆品公司。“自然乐园”是“纳益其尔”的主要品牌之一,该品牌创立于 2009年,品牌旗下的芦荟胶产品在全球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该产品于 2013年进入中国市场,由于当时"自然乐园"商标在中国市场已被其他企业抢先注册,因此,“纳益其尔”就把该商标更名为“自然共和国”。
自 2019年始,"纳益其尔"就向我国很多零售店发起诉讼。据不完全统计,涉案零售店高达 5000多家,其中,大部分为化妆品零售店,如南通涉及的 1件案件,被告为南通市某化妆品商行。
“纳益其尔”发起的系列案件中,被告一般是销售了“自然共和国"芦荟胶的零售店,这些商家大多没有侵犯商标权的主观故意,通过日常的进货渠道,获得涉案商品。3“纳益其尔”认为被告所销售的“自然共和国”芦荟胶是未获得其商标授权的侵权产品,故向法院诉请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处理情况
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检索可知,目前已结案的 3000余件案件,其中绝大部分也是以原告“纳益其尔”的撤诉而结案,原告撤诉原因大部分是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赔偿,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
3.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发生于产品零售商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现实中,产品零售商由于经营产品的品类繁多,往往缺乏足够的精力、能力,甚至是意识去逐个辨明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对于销售侵权商品,主观上是一种非故意(明知)状态,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是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假冒、仿冒注册商标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都不影响商标侵权的成立。这也是该系列案中,大量被告无奈选择私下赔偿,进行和解的主要原因。
然而,产品零售商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也并不意味着其必然会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商标法同时规定有"合法来源抗辩"。根据《商标法》第 64条第 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商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权商品,而陷入侵权纠纷,可通过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避免赔偿责任的承担。通过对该系列案件的裁判文书检索发现,也确有作为被告的零售商成功通过“合法来源抗辩”而免于赔偿的先例。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被控侵权人通过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免于赔偿责任,但是其仍需承担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并且还应支付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开支。因此,零售商防控此类型案件风险的关键还在于严把进货渠道关,在进行货物采购时要有意识的甄别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并向供货商索要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授权凭证,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