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市“知联侨”海外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援助直通车 > 学案例
专利布局:通领集团在美知识产权胜诉案
来源:        上传时间:2023-06-12                  字体:

案例回顾

通领集团是我国漏电保护行业出口美国市场的领军企业。2004年,通领集团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受到青睐,遭到包括莱伏顿公司以及帕西西姆公司在内的美国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强烈抵制,随即引发了一系列以知识产权侵权为由的专利官司。面对美国企业恶意诉讼的车轮大战,通领集团董事长陈伍胜毫不退缩,缜密决策,积极应诉,并连续获胜。美国电器巨头、世界500强企业莱伏顿公司先后于2004年和2005年,以侵犯其558、766专利为由,分别起诉通领集团及其美国经销商侵犯其专利权。

历时3年较量,2007年7月10日,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定通领集团制造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558和766美国专利。面对无法胜诉,莱伏顿公司提出和解要求。
    2007年11月,双方在新墨西哥州联邦法院签署和解协议。
    2007年8月16日,美国的另一个竞争对手帕西
西姆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包括通领集团在内的4家中国企业诉至ITC,要求对来自中国的GFCI产品进行“337”调查,同时还向美国纽约联邦北部分区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2009年3月30日,ITC裁定通领集团等涉案的中国企业侵犯帕西西姆公司的340、398专利,并向美国海关下达了有限禁止令,禁止通领集团等中国制造商生产的涉案GFCI产品进口美国。
    2009年9月17日,通领集团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起诉ITC,要求撤销ITC指控通领GFCI产品侵权作出的错误裁决。
    2010年8月27日,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通领集团产品不侵权,撤销了ITC指控通领集团侵权的错误裁决,并要求ITC解除对通领集团产品的海关有限禁止令。
    2010年9月3日,老对手莱伏顿公司又向ITC提出申诉,要求对通领集团等多家中国企业实施“337”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10月5日正式立案。
    2010年10月28日,通领集团向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地方法院起诉莱伏顿,理由是莱伏顿违反双方于2007年11月签订的和解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2010年12月2日,新墨西哥州联邦地方法院即下达判决,要求莱伏顿公司撤销对通领科技的“337”调查。对于通领集团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地方法院还在继续审理中。
莱伏顿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已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出上诉。

    案件意义

    通领集团董事长陈伍胜认为,民营企业遇到类似现象,要有骨气积极应对,这是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必修之课。同时民营企业要有志气加大自主创新力度,这样才能在开拓海外市场及知识产权诉讼中获胜。
    我国相关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尤其是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市场之前, 一定要强化企业的研发投入,形成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并积极申请法律保护。这样才能摆脱模仿对手而造成的被动局面,才能为企业长期持续有效的开拓国际市场获得知识产权的通行证,才能改变中国制造劳动力密集、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传统形象。通领科技集团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信心和尊严根本上来自自身的实力是决定这场诉讼最终胜利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