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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备案:"五粮液"韩国维权赢得胜利
来源:        上传时间:2022-07-06                  字体:

 案例回顾
   从2005年8月开始,申某分批次携带五粮液假酒入关,每次携带120瓶贴有假冒商标的“五粮液”在韩国釜山、首尔、仁川等地销售。截至2006年10月,申某共14次进口销售1680瓶假五粮液。
   2007年初,韩国仁川海关发现一批五粮液酒将进入韩国市场销售。由于此前五粮液集团在韩国对商标“WULIANGYE”和“五粮液”进行了海关备案,韩国方面将查获的酒样寄给五粮液公司。经五粮液公司鉴定,该批产品为假冒“五粮液”商标产品,请求海关依法扣留。随后,五粮液集团开展了维权行动。
   2003年2月14日,五粮液品牌的代理机构四川超凡商标事务所突然发现一名韩国人将五粮液的汉语拼“WULIANGYE”注册成商标。按照韩国商标法,一旦正式受理商标申请和发布公告,异议时间只有一个月公告发布时间是1月23日。
   2003年2月19日,五粮液集团向韩国商标总局递交了异议申请,并出具了“五粮液”作为国际知名商标和品牌使用在先的证据。“对方的注册方式属于恶意抢注,想要误导消费者。”但韩方辩称,“五粮液”在韩国并不知名,注册不存在误导。五粮液的代理机构开始对韩国注册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令人吃惊:在此之前,这个韩国注册人还将红星二锅头、湖南酒鬼酒等抢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他的注册动机。
   2003年3月30日韩国商标总局的最终裁定很快下来了:驳回韩国注册人的注册申请。
   2009年4月2日,韩国方面将裁定通知书发给了五粮液集团,长达14个月的商标拉锯战终于结束。
   案件意义
   针对海外商标维权,中国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这个案例是中国白酒企业首次在跨国商标纠纷中获胜,但是应该引起国内大品牌企业的警惕,尤其是一些准备拓展海外市场的企业。法院要肯定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积极保护所有标识,不让他人滥用,造成公众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