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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专利无效抗辩:侵权诉讼中专利无效宣告案例
来源:        上传时间:2023-06-28                  字体:

案例介绍

A公司对B公司和B公司的关联方在圣保罗州的某个一审法院提出了专利侵权诉讼,目的是:

        1)让法官命令被告停止以任何方式生产、销售和广告侵权钉钳

        2)搜查扣押所有在市场和仓库中的钉钳, 否则予以每日罚款

        3)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的法官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同意被告的抗辩即该外观设计专利缺乏新颖性,因此该专利的专利权是无效的。法官做出该决定主要是基于技术专家的报告该报告称该外观设计专利仅重复了一般的钉钳的惯常外形设计, 做了小的改动。
        需要注意的是, 《巴西工业产权法》允许被告在诉讼中将专利无效作为抗辩。但该无效宣告只对诉讼双方当事人有效。
        原告就该判决向圣保罗州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诉讼号4711534/3-00)。然而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同意被告抗辩所称的由于缺乏新颖性, 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案件启示
         1、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无效宣告
       根据巴西法律,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 被告可以依据原告的专利权无效为由进行抗辩。如果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不应当获得授权为理由抗辩的, 需附具技术专家报告, 法院根据双方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进行专利是否有效的审理。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声称原告专利权无效的主张成立, 可以在判决中迳行裁决原告的专利权无效。但该专利权无效的裁决不同于巴西工业产权局关于专利权无效的裁决, 法院在侵权诉讼中的迳行裁决只对该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有效。
        而我国的诉讼程序中并无此规定。无论是我国的专利法还是商标法, 都强调权利是否有效的裁决应交予权利的授予方, 即由当时颁布权利的专利局或者商标局进行裁决。如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技术专家报告的重要意义
      《巴西民事诉讼法典》规定, 道德上合法的所有证据均可用于证明当事人主张的权利。
       提交证据并不局限于一审的证据出示冶阶段。书证应由当事人在起诉阶段予以提交。原告将在起诉中出示其证据, 被告作出答辩时出示证据。法官可在任何时候或诉讼阶段考虑口头证据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 可提交的证据类型如下:
        1)当事人的个人陈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宣誓书面证据;
        5)来自专家的证据;
         6)司法鉴定。
       来自非当事人的事实仅能通过下述方式发现: 询问证人或法官命令第三方制作澄清案件的文件。在专利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可在提交诉状时一起提交书证, 但考虑到涉及上述纠纷的技术性困难, 法官倾向于任命专家提供帮助。但指定人员必须为在其领域内的专家, 且必须具备回答当事人提出的技术性问题的能力。
        诉讼中, 双方当事人均能够选择自己的专家助手, 专家助手将确认或反对官方专家的意见。在进一步向法庭澄清案件事实期间, 法官可邀请专家和当事人的专家助手出席。法官还可要求其他任何证据。
         3、法官在审判中的作用
  在巴西, 至少在民事案件中, 不存在陪审团审案。即使在刑事领域, 陪审团审案也仅能在判定死罪时发生。因此, 所有专利侵权案件均由法官审理。与中国类似, 法官为专利侵权案件的主要角色, 因为其将决定授予临时禁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有效性、当事人的责任、案件的事实真相等。在诉讼程序中的所有步骤均由法官决定。甚至巴西法律并不要求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必须明确要求赔偿的数额, 而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来裁决被告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应当赔偿的数额, 其计算方法与中国相似。民事法庭知识产权侵权审判采用一般民事诉讼的审判形式。证人证言, 文件,誓言以及其他材料均可在审判中使用以说服法官。法官将分析所有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所附的技术证据以在其作出判决前形成自己的看法。
  法官也有执行庭审的责任, 这意味着法官拥有听取双方当事人和证人的辩述的合法权利。在庭审期间, 法官还有义务鼓励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当然, 不能强迫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以书面方式作出其判决, 法官必须在事实、法律、法律体系和学说(在巴西判决中,通常具有若干引文)的基础上作出判决。需要注意的是, 巴西知识产权审判的整个程序会很长, 一般需要5, 如果加上上诉需要8-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