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被上诉人以自己的授权外观设计即本件主外观设计作为主外观设计提出类似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以下将与前述申请有关的外观设计称为本件申请外观设计):
(1)本件申请外观设计类似先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他人外观设计即本件引用外观设计。
(2)本件引用外观设计是在本件主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后、本件申请外观设计前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就前述申请已确定拒绝核定。
(3)被上诉人就本件申请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已经收到拒绝核定,所以,以对其异议提出复审请求,日本特许厅没有就本件引用外观设计和本件主外观设计是否类似进行判断,以本件申请外观设计因类似本件引用外观设计,不完全符合日本外观设计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授权要件,决定不能申请外观设计授权,作出被上诉人的复审请求不能成立为宗旨的决定即本件审决。一审法院决定撤销本决定。
判决要点
与类似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有关的外观设计和在先申请外观设计类似的情形,除在先申请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已被撤回或者宣告无效时外,与在先申请外观设计是否类似主申请外观设计无关,前述类似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适当的解释为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第9条第1款应予拒绝。但是,日本外观设计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适用上,之所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是因为如果从被限于根据同条第3款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被撤回或宣告无效时出发,则应解释为就先申请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即使拒绝核定已确定,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也不丧失作为在先申请的地位。即使如此解释,也不影响主外观设计的范围,所以,是不损害以保护主外观设计为目的的类似外设计注册制度的宗旨。并且,在前述情形中,之所以主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权人不能申请类似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是因为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是在迟于先申请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就类似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间,日本外观设计法既然没有设立优待主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权人的特别规定,应当说不得不如此。
核心提示
日本外观设计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类似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间,没有优待主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权人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