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这意味着申请人/权利人无需等到授权公告日再提起单一效力登记请求。另外,提前登记单一效力的请求在欧专局做出准许或驳回登记单一效力的决定之前都是可被撤回的。
单一专利体系和统一专利法院即将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开始运行。对于众多欧洲专利申请人/权利人而言,何时在欧专局登记单一效力是其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根据《单一专利保护实施细则》(Rules relating to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第6(1)条的规定,单一效力登记请求须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个月内提起("The 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 shall be filed with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no later than one month after publication of the mention of gra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 in the European Patent Bulletin.")。
但是,考虑到欧专局向申请人发出授权决定通知书(EPO Form 2006A)的日期通常距离前述授权公告日期尚有一段时间,为方便申请人/权利人及其代理人安排单一效力登记工作,欧专局于2023年4月28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单一专利体系开始运行后提前请求登记单一效力的官方通知(英文标题:Notice from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dated 26 April 2023 concerning the filing of early requests for unitary effect after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Unitary Patent system)。根据该通知内容,自2023年6月1日即单一专利体系正式开始运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收到欧专局发出的授权决定通知书后即可请求登记单一效力,而无需等到授权公告日再提起。
上述通知规定赋予了申请人/权利人在处理单一效力登记工作时更大的灵活性,但仍有下述三点值得注意:
首先,对于一件欧洲专利而言,即使申请人/权利人如上文所述在收到授权决定通知书之后立即提起了单一效力登记请求,欧专局也不会在该欧洲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之前对其开始处理,而该专利亦不会在授权公告日之前记载于单一专利登记簿中。换言之,提前登记单一效力的请求虽然根据本通知规定是可被受理的,但该请求仍然只有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当天或之后才会得到欧专局的处理。当然,这也意味着,前述提前登记单一效力的请求在欧专局做出准许或驳回登记单一效力的决定之前都是可被撤回的。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提起单一效力登记请求的主体适格问题。根据《单一专利保护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单一效力登记请求须由欧洲专利的权利人提起。在欧专局收到提前登记单一效力请求之日到授权公告日之间,如果因权利转让致使权利人发生变更,则前述单一效力登记请求将被驳回(因为提起单一效力登记请求的是原权利人,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日及之后显示的权利人则为转让后的新权利人)。如何避免前述被驳回的风险呢?欧专局在通知中也指出,新权利人可以在权利转让登记的同时向欧专局明确对由原权利人提起的提前登记单一效力请求予以确认,如此则可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的单一效力登记请求被驳回的后果。
最后是一种比较少见的情况:在欧专局收到提前登记单一效力请求之日到授权公告日之间,如果欧专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中止了欧洲专利申请的授权程序,则授权公告将被推迟至有管辖权的成员国法院就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归属问题做出具有终局效力的裁判之后。相应地,单一效力的登记也将被推迟。
撰稿:黄若微(HUASUN)
文章来源:华孙欧洲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