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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美国337调查及应对介绍
来源:        上传时间:2023-08-16                  字体:

一、337调查及应对介绍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

调查的发起

在涉及知识产权的337调查中,无论美国企业(自然人)还是非美国企业(自然人),只要其认为进口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或注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能够证明美国国内已经存在或正在形成相应的国内产业,都可以依法向US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原则上也可由USITC自行发起

调查的机关

337调查的调查机关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

USITC共设6名委员,每届任期9年。US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职能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

调查的对象

337调查的调查对象为: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调查的程序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应诉、听证前会议、取证、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议并终裁、总统审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USITC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实践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般在1215个月内结束调查,复杂案件可能会延长至18个月。

调查被告的确定

涉案产品的制造商(无论其是否直接对美出口产品)、将涉案产品进口至美国的进口商或在美国销售已进口涉案产品的销售商或零售商,都可能成为337调查的被告。337调查是针对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不要求USITC具有属人管辖权。因此,即使外国企业没有在美国直接设立分公司,而是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到美国,也可能因为进口产品涉嫌侵权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调差的结果

USITC经过调查审理后若确认进口产品侵犯了知识产权,则可依据337条款规定发布两种命令:一种是排除令,另一种是制止令。

1对于排除令

1)有限排除令

与普遍排除令相比,如果被认定存在侵权,USITC通常针对被申请人颁布有限排除令,禁止被申请人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

2)普遍排除令

申请人可以要求USITC颁布普遍排除令,即裁定所有涉案产品将不问来源地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与有限排除令不同的是,普遍排除令针对的是产品,且不仅仅限于被申请人的产品

由于USITC的普通排除令针对的是侵权产品,即便被告关闭公司,重新注册一家公司,也无法避免不良后果;即使公司改头换面,但只要仍旧生产同样的侵权产品,就还是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普遍排除令的签发有其严格的前提条件:1、普遍排除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对阻止规避有限排除令的行为是必要的;或者,2、存在违反337条款的侵权模式且难于确定侵权产品的来源。

3)排除令的期限

排除令的期限依据所侵犯的知识产权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产品侵犯的是美国的专利,则排除令期限等于该专利的有效期限;如果侵犯的是商标权,因为可以无限期续展,只要商标依然合法有效,排除令就继续有效。

4)排除范围

因侵权产品可能以不同的形式进入美国市场,有的是以独立产品的形式,有的作为其他产品的一部分组装加工成下游产品。对于前者,排除令排除的产品容易界定。对于下游产品的排除范围,如果ITC颁发的是有限排除令,则其仅有权将列为被申请人的下游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2对于制止令

制止令是为了禁止继续销售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它主要针对美国企业,尤其是被诉企业在美国的分支机构。ITC在作出制止令裁决时通常会考虑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的库存,如果库存数量可观,USITC很有可能根据申请人要求颁布制止令。制止令也适用于企业的股东、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被许可人、分销商、以股权或其他形式被控制的企业、被诉企业的继承人或转让人等。

违反制止令的行为将导致没收侵权产品、罚款或其他制裁。以罚款为例,违反制止令的企业将被处以每天10万美元的罚款,或相当于输往美国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调查结果的执行

美国海关与边境防卫局(USCBP)主要负责执行USITC的裁决,即排除令、罚款和扣押。如果ITC发布的是普遍排除令,海关的执行主要针对的是涉案产品本身,而不管相关的进口商是否是337调查的当事人。除此之外,海关还设有自动的联网检索系统,以便对已经备案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二、调查的应对

337调查中,如果被申请人不服USITC裁决,想要对申请人提起反诉,则该反诉不能在ITC提起,只能向对该案本诉有管辖权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

根据《1979年贸易协定法》规定,当ITC对违反其排除令或制止令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判处罚金时,联邦地区法院可以进行相应的审理并作出判决。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A)负责对ITC终裁判决不服的上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主要受理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不服提起的上诉,其所作判决为案件的终审判决。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就337调查及相关程序而言,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所发挥的作用在于反制策略中——鉴于USPTO是专利的授权机构,被申请人可以利用与USPTO有关的复审程序和干预程序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的反击,即通过对申请人所持有专利的有效性或优先性进行相应的攻击或反驳,使调查的进行转而有利于被申请人。

被告决定应诉首先该做的工作

337调查多涉及专利侵权问题,应诉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素很强。被告企业如果决定应诉,首先应迅速在企业内部选择了解涉案产品技术、销售情况并具有一定决策能力的人员组成内部管理团队,同时聘请律师,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确定应诉策略,开展应诉工作。此外,在部分案件中,原告可能利用广泛的渠道公开被告正在面临337调查这一情况,从而影响涉案产品的现有或潜在的使用者或购买方,停止使用或购买被告的产品。因此,决定应诉后,被告还应迅速向外界或有关购买方发表声明,表明自己的立场和相应行动

另外,337调查的时间紧迫性会对原告非常有利,并随着争议数量的增加和听证会的临近,原告很可能不断对被告施加压力。

被告可以通过即决裁定的动议来减少原告施加的压力并降低风险。即决裁定的提议可以只针对主要争议,例如侵权不存在、专利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以及缺乏国内产业等。如果成功,即决裁定将该专利撤出调查范围而不需要再举行最后的听证会。即使原告有难以反驳的侵权和专利有效的立场,上述专利也不列入委员会调查范围。被告能够将更多的时间对其余的专利在听证会上作进一步的陈述,就每个抗辩提供充分的证明。

即决裁定动议即使不成功,仍有利于缩小争议的范围。至少上述动议能试探行政法官在该抗辩中所持的立场。如果动议被完全否决,被告则可放弃上述辩解,而在听证会上陈述其他抗辩。如果行政法官否决动议,但对抗辩感兴趣,则被告可以重新深化论据并提供补充证据,在听证会上或在随后的即决裁定动议中递交。

败诉后的策略

如果经过分析,被告可能败诉,或是经过抗辩被认定侵权而败诉,这并不意味着全军覆没。

首先,被告可以根据分析或USITC认定的侵权绕过专利重新设计产品,重新获得美国市场。如果遇到实在无法绕过的核心专利,则可以与原告谈判,争取成为被告的OEM制造商,即生产贴上原告品牌的产品。这样做当然会让原告有更多的利润,但是如果市场巨大,则通过薄利多销被告仍可继续生存下去。

其次,被告还可以与原告谈判获得使用专利的许可,并交纳合理的许可费。这种做法对被告比较有利,因为专利许可费可以用被许可方的利润为基数,从利润中支付,这是双赢的局面。即使专利持有人坚持要用销售额为基数,被许可方还可以通过谈判,不以整个产品,而仅以涉及专利的零部件的价值为基数,尽量减少许可费。

此外,被告还可以与原告谈判成立合资企业,由原告提供专利技术,在中国制造产品。由于中国的劳力成本低廉,许多外国公司愿意与中国公司合资生产降低成本,这也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三、如何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337调查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许多企业由于不知情或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在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活动中,对美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1)在生产对美出口产品时,先初步调查美国同类产品中是否适用相同或类似技术、外观设计及商标;

2)在接受进口商委托生产对美出口产品的订单时,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加入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免责条款;

3)生产或出口前委托有关中介组织进行检索,减少侵权的可能性;

4)委托律师出具出口产品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