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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统一专利法庭简介(1)
来源:知联侨        上传时间:2024-06-06                  字体:


到目前为止,不存在对欧洲专利公约所有成员国 (自动)有效的欧洲专利,只存在众多的国家专利生效的

• 已授予的欧洲专利(EP)的生效程序必须在每 个成员国单独进行

• 每个生效专利的法律执行必须通过国家民事法庭进行


后果 (I)

• 一项欧洲专利可能在一个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有效,但在另一个成员国无效或者不再有效。

• 某一成员国的一国家民事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确认专利侵权,而另一成员国的另一国家民事法院在涉及相同当事人的平行侵权诉讼中则否认专利侵权。

• 如果错过了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的最后期限,为了彻底无效某一现有欧洲专利,则须在所有的生效成员国的国家法院提出无效诉讼


后果 (II)


• 成员国几十年来都在寻求一个集中化的欧洲专利诉讼体系,以避免前面提到的弊端

• 如今,一个新的以欧盟为基础的专利诉讼体系终于进入了起步阶段 (统一专利 (UP) / 统一专利法院 (UPC))

• 只有欧盟成员国才有资格加入新的体系

• 到目前为止,并非所有的欧盟成员国都参与其中,但是未来可能会加入该体系

欧洲统一专利成员国

奥地利 爱尔兰比利时 意大利 保加利亚 拉脱维亚塞浦路斯 立陶宛捷克 卢森堡 丹麦 马其他 爱沙尼亚 荷兰

芬兰 葡萄牙 法国 罗马尼亚德国 斯洛伐克 希腊 斯洛文尼亚匈牙利 瑞典


目前统一专利成员国不包含以下国家

英国
瑞士
西班牙
克罗地亚
土耳其
波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