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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参加展会主要知识产权风险表现形式
1. 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
企业赴境外参展需防范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企业在未提前布局的情况下展出自己的最新技术和成果,有被他人模仿、复制、盗用的风险,商标还有可能被抢注。如发生前述情况,建议企业及时维权,以免错过较佳维权时机,甚至超过诉讼时效。
2. 丧失新颖性导致知识产权申请失败
国际展会是各企业展示实力、开拓订单的重要场景,企业可能在行业顶尖展会上展出自己的最新产品。有的企业在前往德国参展时没有或来不及提前进行知
识产权布局,在展会后才在德国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德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要求具有新颖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新颖性宽限期,德国法律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规定了 6 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对外观设计规定了 12 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
3. 产品侵权
参展产品是知识产权的综合载体, 可能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产品本身可能涉及上述除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其包装和说明书则可能涉及商标权和著作权。
举例:
以保温杯产品为例,保温技术方案可能受发明专利保护,结构设计可能受实用新型和 / 或发明专利保护,杯具的外形可能受外观设计保护,保温杯的“牌子”可能受商标保护。对于未注册外观设计,如果满足《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的新颖性、独创性等要求,在欧盟享受公开之日起 3 年的保护。同时,如果在欧洲市场上识别度较高,具有竞争新颖性,则模仿这种外观样式有可能构成德国法上的不正当竞争,也会引发纠纷。保温杯的说明书内容可能受著作权保护,包装外观还可能受外观设计保护。
4. 展宣品、展陈方案侵权
展宣品通常包括产品说明、宣传手册等。在标题、介绍内容中使用他人的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使用他人的产品图片、说明书内容可能构成版权侵权;宣传文案在文字内容不恰当地引用、比较了竞争对手的品牌、商标名称、产品型号,以及自身产品的型号设定(例如字母与数字的组合方式) ,有可能导致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二) 展会常见知识产权风险和纠纷类型
1. 发明专利
根据德国《专利法》,专利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的发明。新颖性要求申请的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即在全世界范围内没有公开,创造性要求发明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工业适用性要求发明能够在工业领域得到应用。
不可授予专利的情形包括:(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2)美术创作;(3)智力活动、游戏或者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计算机程序;(4)信息的呈现; (5)对人类或动物的手术治疗方法或者应用于人类或动物的治疗和诊断方法; (6)植物和动物品种或者繁殖植物或动物所采用的实质上为生物学的方法;(7)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的发明。
在德国,发明专利侵权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自己从事侵权行为,包括制造、提供、向市场投放和使用专利产品。德国《专利法》规定, 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德国境内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或产品,这包括生产、提供、销售、进口和使用专利发明的行为。间接侵权指明知他人将实施侵权行为,仍为他人提供专利的实质部分。
2. 实用新型
根据德国《实用新型法》,实用新型指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适用性的创造。实用新型可以保护机械结构、化学物质、食品、药品等,但不能保护方法类的发明。违反公序良俗的发明、动植物品种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保护。
德国实用新型在注册程序中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撤销程序中才进行实质审查。一些未经严格审查的产品可能已获得保护,容易引发与现有实用新型的相似性争议。因此,德国实用新型授权周期短,但权利较发明专利不稳定。
3. 外观设计
根据德国《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指一件完整产品或其部分的二维或三维的呈现形式,特别会以产品本身或其装饰的线条、轮廓、颜色、构造、表面结构或材料的特征反映出来,经注册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
不能予以保护的外观设计的情况包括:
(1)仅仅由产品技术特征限定的产品外形特征;(2)不能以确定的形状和维度加以复制;(3)违背公序良俗的设计;(4)违反《巴黎公约》第 6 条的设计。
欧盟通过《欧盟外观设计条例》、《欧盟外观设计指令》等对欧盟境内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受保护的欧盟外观设计包括注册欧盟外观设计(Registered EU Design,REUD) 和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Unregistered EU Design,UEUD)。 REUD 和 UEUD 受保护的权利内容和期限有所不同。REUD 权利人自申请日起 5 年内享有排他的使用权, 有权阻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允许使用, 5年届满后可续展,最长不超过 25 年。中国企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对 UEUD提供自首次披露之日起 3 年的保护。但是,UEUD 持有人只能阻止他人复制外观设计。即,如果他人独立创造了相同的外观设计,则不构成侵权。
4. 商标
根据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标记,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形状、声音或商品的外观等。以下情况商标可获得保护:(1) 在德国专利商标局(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简称 DPMA)登记簿上注册;(2)通过使用商标在相关交易领域获得公众认可度;(3)构成《巴黎公约》第 6 条之二的驰名商标。
若展会上展示的标记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似,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特别是在相关商品或服务领域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此外,企业在商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某些在中国被视为通用名称的商标在德国却可能受到法律保护,这也可能导致不知情的商标侵权。
5. 著作权
根据德国《著作权法》,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的作品在创作完成时即自动受著作权保护, 无需申请或登记。著作权保护客体包括语言作品、音乐、摄影、舞台作品、美术、建筑设计等。著作权人享有诸如发表、复制、改编等广泛的专有使用权。德国著作权的有效期为作者生前及去世后70年① ,若是匿名或笔名作品,保护期则自发表或创作完成后算起② 。此外,涉及合作者的作品,著作权期限通常按照最后一位作者的去世时间计算③。
6.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德国展会中也较为常见,主要表现为恶意模仿、虚假宣传或对他人商誉的诋毁。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对竞争参与者商品或服务的模仿,且造成了不可避免的来源混淆,或不恰当地利用或损害被模仿商品或服务的声誉,或以不诚实的方式获取了模仿所需的知识或者数据,则该种模仿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品外观,即使其外观设计专利已届满,对其模仿也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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