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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讯:EPO三大指南全面换版
来源:知联侨        上传时间:2026-04-18                  字体:

摘要:2026年4月1日,更新后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指南》(审查指南EPC)、《欧洲专利合作条约指南》(PCT-EPO指南)及《统一专利指南》(UP指南)正式生效,三套指南全面修订。欧洲专利局首次整合分散的程序指引,废止了原《欧洲专利审查指南》《欧洲专利合作条约专用指南》。《统一专利指南》(UP指南)已于2025年4月首版推出,此次三大指南同步刷新,彻底重构了中国企业欧洲专利布局的操作手册。本文件从中国企业实务角度,逐项拆解新版指南的关键变化与应对策略。

一、欧洲专利指南改革的简要回顾与设计初衷

2026年4月1日,欧洲专利局(EPO)对EPC指南、PCT-EPO指南和UP指南三大核心指南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同步废止了原《欧洲专利审查指南》和《欧洲专利合作条约专用指南》。根据欧洲专利局局长2025年12月2日作出的决定,此次修订遵循EPO年度更新的政策安排,新版指南在2026年4月1日正式生效,全面取代2025年4月版。

本次更新是欧洲专利局业务简化和用户服务现代化战略中的重要一环。最直接的改变在于结构的深度整合:《欧洲专利公约实施指南》(即EPC审查指南)新增了第十二至十五章,详细规定了进入欧洲阶段的程序指引,以取代原有的E-IX章(Euro-PCT程序)。这些新增章节的内容在先前分散于Euro-PCT指南中,如今全部收拢到统一平台-。EPC指南、PCT-EPO指南和UP指南共同构成了与EPO互动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和代理人的主要程序性指引。从2026年5月31日起,老版《欧洲专利指南》和《欧洲PCT指南》将彻底从EPO官网撤下,一切都汇集于新版指南之中,让企业在应对跨国审查时不再“多本翻查、四处找规则”,而是“一册在手、全程可循”。

对企业来说,整合最大的价值在于实务层面——从Euro-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所有程序指引无缝地收录在本指南新增章节中,不再需要从两个独立的指南拼凑信息。这也意味着申请人和代理人必须从2026年4月1日起,在日常提案和审案过程中强制切换到新版三套指南。

二、实体规则关键变化:中国企业必须重视的六项内容

2.1 新颖性革命:在先产品销售即构成现有技术(G 1/23)

本届指南最深刻的质变出现在新颖性与现有技术领域——EBA(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G1/23裁定全面纳入EPO审查实践。新指南明确: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不能仅因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分析或复制其成分或内部结构,就被排除在现有技术之外。G1/23同时澄清了产品无需在技术功能层面具有“可重现性”——只要产品的实物形态能被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和掌握,即视为“已使能公开”。这意味着,技术秘密类产品一旦被实际销售,自销售之日起,所有的可分析属性均构成现有技术。

这对于高度依赖成本与产品迭代效率的中国硬件制造商来说冲击尤其直接。任何一款产品在正式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的销售行为,都将产生不可控的“自损新颖性”风险。 中国企业一贯擅长“快速试产—快速上市—快速迭代”,但新规要求将专利申请的时点从“上市后补手续”提前到“产品正式投放市场前”,即便产品结构暂时无法测定,销售行为本身也在否定新颖性之列。

核心影响:产品上市前必须完成专利申请,中间不能再留缓冲期。销售行为本身就是现有技术的披露,不存在“卖得越早就越接近申请日”的安全缓冲。而且,产品即便不公开发布技术说明书,仅凭“通过销售渠道提供实物”这一行为本身,就足以构成履行可获取性条件的现有技术,适用范围之广令人警觉。企业如果等产品在市场跑完测试、收回反馈才启动专利布局,就等于主动作废了自己的专利申请条件。

企业应对建议:建立产品上市前的“专利申请先决条款”——所有销售、演示、或可在公开渠道获取的样品投放,都必须先有专利申请的提交证明。EPO今年指南为此提供了更明确的制裁依据(无效或异议中可以直接引用前述销售行为),企业不仅需要内部技术团队与知识产权部门在开发周期中提前协作,更需要将专利申请时点推移至样机试制完成、进入市场策略环节的阶段,而非大货投放后才启动。

2.2 选择发明的新颖性:回归“黄金标准”

选择发明新颖性判断的标准也出现了重大调整。此前EPO广泛适用多层次标准——包括子区间必须“足够窄”、必须“远离已知案例中的具体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认真考虑”该子区间等要求。从2026年起,该复杂测试机制整体被废除,全面回归“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新规的核心判断方式变为:能否从现有技术中直接且无歧义地推导出所选的子区间,若能,则新颖性无法成立(参照G2/10、T1688/20判例)。

对中国申请人的影响尤其集中在化学、医药、材料科学的高密度参数型申请场景。 此前中国申请人在此领域大量采取的“披露宽窗 后续限定子集”策略,将面临新颖性的高驳回率,测试标准转向“现有技术是否已实质上披露这一特定子区间”。企业将需要直接对每个子区间的技术效果和创造性进行更严格的论证,不能再依赖“我做了别人未做的子区间”来确保新颖性。

企业应对建议:在申请策略上,放弃宽泛的范围写法,代之以多个明确、有针对性的子区间独立申请;权利要求书中每个技术方案应当向审查员证明,其“从结构参数到技术效果”的整体方案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被直接且无歧义地披露。医药企业、化工企业尤其需要与代理机构密切协作,根据不同子区间的实际技术效果调整独立权利要求。

2.3 明确的法律转向:权利要求解释必须参照说明书和附图(G 1/24)

新指南全面纳入了EBA G1/24裁定,对权利要求解释进行了底层改革。新指南在F-IV(权利要求解释部分)第4.1节强调的仍是“权利要求语言以自身含义清晰为准”的原则,但新版第4.2节“解释”部分要求:在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必须始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换言之,理解权利要求整个技术贡献时,不能再只盯着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必须对照说明书理解其技术语境。不过权利要求的“自身清晰性”仍然是核心而非被弱化:说明书和附图不能被用来将权利要求中未暗示的限制性特征读入,即说明书不能用来不当缩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若说明书对某一术语给出了特殊的广义定义,则在专利性评估时须按此广义定义解释该术语。

对实务操作而言,这种“动态解释原则”有两个需要注意的地方:一是对中国撰写层级的直接影响——旧有撰写模式中通常将具体实施方式写得极其宽泛,待确权阶段再向审查员主张更大的范围。此路不通:说明书的内容将直接影响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解释,审查员可以主动参照说明书形成“功能性限缩”。二是起草者更需要将核心限定具体精准地写入权利要求项中,而不是等到答辩时才加入,避免因部分宽泛措辞被审查员认定为保护范围不清晰或缺乏新颖性。

企业应对建议:围绕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协调性重新审查专利申请文件。对正在申请或近期申请的案例,要求代理人在起草时即提供特定术语在说明书中可能带来的特殊广义化位置,以及说明书是否会造成不当限制的预判性分析。对确有特殊广义定义的术语,最好通过事后修改进行精准限定,以防未来的异议或无效程序中因说明书表述过大导致主张范围失误。

2.4 证据规则的趋同:EPO全面引入“自由评估证据”原则

新版指南对D、E和G部分的显著修订是强调“证据自由评估”并放弃了过去数十年存在的二元证明标准(“确凿无误”vs“证据优势”)。新的统一标准要求审查机构结合个案事实和整体情况,确信所声称的事实成立。无论是在新颖性评估、优先权争议还是缺乏充足性时,证据将被综合评估,避免多标准下造成的实务争议。

对出海企业而言,这项修订提供了更高的法律可预测性,因为现在判断标准更加统一、与事实关联更强、层级更少。此外,企业应重视在研发阶段同步留存完整的技术文档链,尤其是PCT申请阶段的产品设计草图、实验记录、物料采购证明、送样合同等,建立足以让审查员“确信”的清晰链条。在面临异议或无效程序时,证据的一致性和对比性将在统一规则下更好发挥作用。

2.5 单一专利及PCT-EPO指南细化:实务可操作性增强

UP指南(统一专利指南)在2025年4月首版推出后,如今对如何在18个成员国(预计尽快扩展至25国)申请单一专利进行了细化和操作指导-。与此同时,《PCT-EPO指南》也做出同步调整,进一步细化了对发明单一性评估方法、国际检索费用减免规则,以及EPO作为PCT受理局时的签名要求等实务环节。EPO还在新的HTML版本右上角增设了“显示修改”按钮,允许用户直观查阅更新的章节,并提供了标注修改痕迹的PDF版本以及所有更改章节的超链接列表。PCT途径进入欧洲阶段的申请人,需要重点关注新增章节对Euro-PCT程序的指引变化。

2.6 修订边界与遗留争端:AI申请中的责任仍由当事人自主承担

新版指南还纳入了关于人工智能应用于专利程序的初步指引,AI辅助专利申请中相关责任仍由当事人完全承担。这意味着EPO并未推进行政层面承担AI审查合规责任,企业必须自行做好合规把关。同时,新版本将进一步透明地处理彩色图纸申请,明确了提交的技术规范,以应对数字化申请的新要求。

其他值得重点关注的变化包括:新篇章F-III第10条(进一步医疗用途权利要求的充分公开审查)、H部分澄清了EPC第80条的非裁量性条款。

三、对中国企业的综合影响与应对策略

3.1 中国企业EPO申请量首次跃居全球第三,合规需求显著提升

EPO最新数据显示,2025年全球申请首次突破20万件,中国以22,031件申请量跃升至全球第三大来源国,同比增长9.7%(前十大来源国中最高增速),首次超越日本,占比达10.9%。自2016年以来中国申请量已增长3倍(从7,092件升至22,031件),在全球创新版图中显示不可忽视的比重。

数字通信是中国申请最强势的领域(专利申请量4705件),华为以4744件的申请量位列EPO所有企业申请者第二名;电机、仪器和能源领域以2759件紧随其后(增长12.4%),电池技术增势尤为迅猛;计算机技术以2630件排名第三。中国企业首次有两家(华为、宁德时代)同时跻身企业申请排行榜前10名,OPPO申请量增幅高达85.1%。

在欧洲专利保护方面,我国自2012年起实施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极大加速了国内申请的高效审查。在政策支持下,国家层面通过搭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体系、引导PCT和马德里体系对接等,为企业在不同技术领域进入欧洲市场持续提供辅助性后盾。

3.2 结合单一专利制度,企业应重新设计欧洲申请策略

目前18个单一专利(UP)参与国已覆盖德、法、意等主要欧盟经济体,未来将扩展至25个国家-。企业和知识产权经理需要在新版EPC指南下系统性地比较传统欧洲专利生效模式和单一专利制度的费用差异与程序差异,提前在答复审查意见阶段就判断核心市场的落地路径。单一专利制度为企业提供了在参与国中全面生效、节省翻译和生效费用的选择,但与国别专利在维权和许可路径上存在差异,需要在授权通知阶段做出不可逆转的选择。中国企业正逐步从“区域出口”走向“全面布局”,尤其需要把UP作为全球IP战略的核心支柱之一来考量。

3.3 全链条合规管理:文件翻译质量与适应新解释规则的地位上升

考虑到权利要求解释原则(G1/24)对翻译文件的直接影响,这对中国申请人影响较大。由于中文简体并非EPO三种官方语言,翻译需要保证用词精确性和与说明书的一致性。在语言转换中,说明书中的广义定义如果在翻译过程中草率处理、语意失真,会直接影响到日后权利要求的解读与保护范围。企业必须在选择专业代理机构时加大对外部翻译和内审质量的把控,确保专利申请的核心术语在法律解读上没有灵活性扭曲。

四、务实清单:升级你的欧洲专利操作手册

以下为6个核心行动要点:

  1. 提前核查法案新旧更替影响:对于2026年4月1日之前提交但在该日期后尚未结案或正处于异议/上诉阶段的欧洲专利申请,建议谨慎评估G1/23(产品上市构成现有技术)是否可追溯应用于该案。如有疑虑,尽早向专利律师咨询,考虑提交补充实验数据或更正说明书以排除潜在在先公开风险。

  2. 主动调整选择发明的新颖性论证:化学/医药领域申请人不要再依赖“披露宽区间后选取子区间”的套路,应采取较早进行多个有针对性的子区间独立申请,并请代理人直接撰写相比现有子区间的新颖性检索意见,为审查做好预期准备。

  3. 修订权利要求并强化说明书支持义务:根据G1/24,新的权利要求必须做到尽可能清晰并能充分地支撑说明书中定义的广义术语。企业应立即要求其专利代理人对2026年4月1日后提交的EPO申请进行起草规则更新,确保权利要求的独立性和清晰性与说明书灵活解释之间的平衡得当。

  4. 将专利申请程序前置于产品发布节点:严格废除“产品上市后再申请专利”的老旧思路。新指南下此类行为大概率构成自认新颖性丧失。所有在欧盟成员国参加展览、与国际客户洽谈或在网络上公开产品具体参数前,都必须完成欧洲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

  5. 单一专利和传统欧洲专利结合评估:在授权通知下发后,需要全面评估传统欧洲专利与单一专利的长短期成本效益,结合市场主要成员国(如德法意等)所需年费,在18国UP体系中评估落地效用,同时也要关注非UP国家是否需要单独生效,以制定最有利可图的欧洲生效方案。

  6. 关注年度更新与公众咨询窗口:EPO每年对指南进行年度更新,2026年公众咨询窗口已于2026年4月3日关闭,所收集的匿名意见将于2026年5月供SACEPO工作组讨论。建议中国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未来年度的公众咨询,对实务困难进行反馈。

结语

2026年4月1日新版EPO三套指南的实施,绝非一次技术性小幅修订,而是一种制度性的根本转换。对于日益崛起的中国创新企业,这次更新标志着一个既有挑战、又深藏机遇的法律“新跑道”已经开启。 从G1/23对“销售即现有技术”的划时代重释,到全球IP圈内广泛讨论的G1/24权利要求深度解释新思路,再到证据评价规则的统一与单一专利体系的细化,每一处更新都直接触及权利稳定性和布局成本等核心要素。

对于知识产权管理者与跨境法务团队而言,能够率先完成相关核心文件的规则升级,适应欧洲专利申请制度和取证规则的变局,将是企业在下一阶段欧美竞争中保持先机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