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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处理的“YILI 伊利”商标案中,伊利集团以恶意注 册为由提出异议,但初审和上诉均被驳回。后伊利集团申请商标无效,最 终胜诉。伊利提交了其商标的国际知名度、被申请人的商业活动和背景 ,以及法律的适用等各项证据,通过提供充分证据和理解欧盟法律,成功 撤销了争议商标,凸显了商标保护的复杂性和策略的重要性。
案例关键词: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商标恶意注册、驰名商标
一、基本情况
(一)涉案知识产权
涉案商标:伊利
涉案商标号:013714316
涉案产业:乳制品
(二)涉案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有限集团(以下简称“伊利集团”)
被申请人:WenLi
审理机关:欧盟知识产权局
(三)基本案情
2015 年2月5日WenLi(本案被申请人)在欧盟申请注册商标(编号 013714316,下称“争议商标”)。
2015 年5月22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有限集团(本案申请人,以下简称“伊利集团”)以“恶意注册” 为由向欧盟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EUIPO”)提出商标注册异议,理由是争议商标与申请方在先注册的欧盟注册商标第 5793443 号海外(下称商标 1 号)和国际注册商标第 1097761 号(下称商标 2 号)存在混淆的可能。
然而 EUIPO 的异议部门于2016 年10 月28 日裁定驳回了伊利集团关于商标权的异议。伊利集团不服该决定,遂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要 求撤销异议部门所做的决定。EUIPO 第四上诉委员会经审理,于2017年9月14 日裁定驳回伊利集团的上诉,这才导致伊利随后再次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伊利集团于2018 年7月2 日,针对 WenLi 所注册的争议商标向欧盟 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欧盟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于 2020 年2月14 日作出裁定,判定原告胜诉,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四)申请人主张
伊利集团提起的无效宣告诉讼所援引的法律规定是《欧盟商标条例》第59 条第1 款(b)项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欧盟知识产权 局申请或者在侵权诉讼中基于反诉宣告欧盟商标无效:(b)申请人提交商 标申请时具有恶意。” 围绕着被申请人 WenLi 的恶意问题,申请人伊利集团提交了大量证据, 经归纳,其理由及依据主要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1.伊利企业和商标的知名度
伊利集团出具了大量证据以证明伊利企业在中国和全亚洲的商誉、伊 利品牌的商业价值以及伊利商标的知名度。
2.被申请方对伊利企业和商标的知情
伊利集团出具了对 WenLi 个人信息情况的调查报告,证据显示其在 2009 年仍为中国国籍。通过大量证据推断,WenLi 青少年时期在中国居 住,对于作为中国首屈一指的乳制品企业伊利集团很大程度上知情,故可推定其了解伊利商标的用途。公证人员与WenLi 的通话记录也表明,其汉语非常流利。
3.WenLi 注册的集团的业务范围
通过 ebay 网站、企业住所等信息查询,伊利集团指出 WenLi 所注册的集团 LiCan Int’l Investment Company Ltd and Lican Int’l Investment Co.,LTD.的主营业务是进口磁铁、管道部件和其他低成本硬件 的零售,其在争议商标所指定的商品领域没有经营活动,WenLi 也没有经营过任何牛奶、乳制品甚至是饮料和食品业务。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任何 商业逻辑。
申请人由此认为,WenLi 注册争议商标出于恶意抢注,而非用于所涉 商品类别的经营。
(五)被申请人主张
WenLi 主张,不能因为其幼年在中国生活就认定其熟悉伊利集团的经 营活动,其对伊利集团并不了解,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 世界范围内享有声誉和知名度,甚至也无法证明在中国具有知名度。 争议商标的英文字母部分“YILI”与中文部分“伊利”相对应,而中 文“伊”为新时代的开端、“利”为商事顺利兴隆的含义,传达了被申请 人自身的愿景与理念,与申请方的商标无关。 对于尚未涉及牛奶、乳制品销售的指摘,WenLi 表示,虽然暂时没有 开展乳制品业务,但其在 2008 年至 2009 年运营过一间餐厅。此外,被申 请人提交了一份关于个体经营“YILI 酸奶”的费用估算会计报告。 特别地,WenLi 指出,申请人在中国国内也没有采取措施保护拉丁字 母“YILI”,且申请人计划在欧洲开展业务的是“YEALE”标识。据此,WenLi 认定申请方之前并无将“YILI”作为商标保护的行为或意图,因而 被申请方也不可能存在注册该商标的恶意。
二、案件程序
(一)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 WenLi 是否恶意抢注了与伊利集团知名商标 相似的“YILI 伊利”商标,以图利用其品牌知名度牟利。
(二)法院观点
综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各自主张及在案证据,以及对《欧盟商标条例》 第 59 条第1款 b 项中“恶意”的解读,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
1.有充足的、第三方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伊利集团在食品行业的知 名度,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拉丁字母“Yili”已经和汉字“伊利”一 同作为一个整体被认定为中国排名前 23 位的商业品牌。伊利集团是否在所 有场合使用拉丁字母“Yili”不是核心问题,因为拉丁字母“Yili”已经和 标志一同被视为一个商业品牌的整体,得到专业品牌数据库 BrandZ 和众 多国际媒体的承认。
2.没有任何商业逻辑可以支撑被申请人为在伦敦开展自制酸奶业务, 从而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
3.争议商标的注册商品与申请人所处的行业相同,均为食品行业,尤 其是乳制品行业。
4.被申请人曾拥有中国国籍,其关于争议商标的含义的抗辩反映其具 备中文基础知识,其对选择“伊利”二字作为商标的解读恰恰反映出其对 汉语的掌握。
(三)法院裁判
综上所述,撤销部门认定被申请人 WenLi 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出于恶 意,裁定支持申请人伊利集团的主张,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被告在欧盟 注册的编号 013714316 的商标被撤销,被告承担全部案件费用。
三、分析与启示
通过本案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结果的比较来看,在欧盟维护商标 权益需要科学地选择恰当的诉讼策略,而首当其冲的即是对欧盟法律 的充分理解。 伊利集团之所以在异议程序中败诉,究其原因是对《欧盟商标条 例》的理解存在偏差,这一点从其异议程序初审时未提供企业商标知 名度证据就可见一斑。 在申请商标无效程序中,伊利集团显然做了更充分的准备,围绕 《欧盟商标条例》第 59 条的适用条件向撤销部门提供了全面的证据, 为最终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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