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
与传统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侧重于价格成本审查不同,337 程序的本质在于知识产权执法,是一种融合行政调查与准司法审理功能的“快速审理机制 ”。该调查一般由权利人作为申诉方启动,经 USITC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旦立案,案件即进入类似诉讼的程序流程,由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主持证据开示与听证环节,最终依次形成初步裁决和委员会终裁。与传统联邦法院诉讼相比,337 调查在程序上更加紧凑、节奏更快、对企业响应能力要求更高。根据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及律所实务指南的统计,实践中多数 337 案件涉及专利侵权争议,且被诉对象通常涵盖跨国供应链上的多家制造商、品牌商及分销商。结合实务操作,可以将 337 调查程序细化为以下关键环节:
1 、 立案阶段
USITC在收到申诉方提交的申请书后,通常会在 30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如申诉方同时提出临时救济措施申请,该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至35 日。在这一阶段,USITC的审查重点主要集中在申请书是否符合 337 条款规定的法定要件,以及是否具备启动调查的基本事实基础。
具体而言,审查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案知识产权是否属于337条款所保护的权利类型,且该权利在美国具有有效性与可执行性(例如已授权的美国专利、已注册的商标或受保护的著作权);二是申诉方是否能够初步证明存在“不公平进口行为 ”;三是是否满足“ 国内产业要求 ”,即申诉方在美国境内已经建立或正在建立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产业基础。
一旦决定立案,USITC 将通过《联邦公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并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相关通知文件,标志着 337 调查程序的正式启动。被列名的企业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应,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放弃抗辩权利,并面临不利的缺席裁决。
实务提示:对中国企业而言,立案阶段具有“风险锁定 ”的意义。一旦被列为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启动内部应对机制,包括组织技术评估、对接外部律师团队以及开展证据保全工作,否则极易在程序初期即陷入被动局面。
2 、 答辩阶段
在立案之后,被申请人需在较短时间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相关规则,被申请人通常应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 20日内完成答辩;如被申请人为美国境外主体,该期限一般可延长至 30日。因此,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通常应在立案后 30日内完成答辩文件的准备与提交。
如果申诉方同时提出了临时救济措施申请,被申请人还需在更短期限内提交针对该申请的专项答辩意见。一般情况下,该期限为 10日,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可延长至 20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申请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通常将被视为“缺席 ”,USITC可基于现有证据直接作出不利裁决。因此,该阶段不仅是程序性义务,更是实质性抗辩的起点。
实务提示:答辩阶段的核心在于“快速判断 初步定调 ”。企业应在极短时间内完成侵权风险评估、专利有效性初步分析以及整体抗辩路径设计(例如是否优先攻击国内产业要件),为后续程序奠定基础。
3 、 程序安排与目标日期
在案件立案后,行政法官通常会在 45日内确定本案的“ 目标日期(Target Date)”,即整个 337 调查预计完成的时间节点。根据实践,该期限一般控制在12 至 16个月之间,个别复杂案件可能适当延长,但需经 USITC 批准。
与此同时,行政法官还会发布详细的案件管理安排,包括程序规则、证据开示时间表以及听证安排等。这一时间表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贯穿整个调查过程。此外,行政法官将在既定时间框架内主持案件推进,并最终在目标日期内作出关于是否违反 337 条款的初步裁决。
实务提示:337 程序具有显著的“时间压缩特征 ”,各阶段节点衔接紧密、节奏极快。企业必须建立与之匹配的内部响应机制,确保技术、法务与业务团队能够同步推进。
4 、 临时救济措施
在部分案件中,申诉方可能在立案阶段即申请临时救济措施。针对该类申请, USITC 通常应在立案后 90日内作出初步裁定;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该期限可延长至 150日。
如 USITC 作出支持临时救济的裁定,且未被委员会修改,则该裁定可直接转化为最终措施。批准临时救济通常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初步认定存在违反 337 条款的行为;二是如不采取措施,将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立即且实质性的损害,或对产业的建立构成威胁。
在临时救济措施实施期间,被申请人如仍希望继续进口相关产品,通常需向美国海关缴纳保证金。该保证金数额由USITC 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通常以弥补潜在不公平竞争利益为标准。
实务提示:临时救济措施具有“提前阻断市场 ”的效果,对企业影响极大。因此,被申请人应在早期即重点准备相关抗辩,尤其是针对侵权成立可能性及损害紧迫性的反驳。
5 、 证据开示阶段
立案后,案件即进入证据开示阶段。在该阶段,双方需在行政法官的统一管理下,按照既定时间表完成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交换与信息披露。与联邦法院类似, 337 调查中的证据开示范围较为广泛,当事人原则上有义务披露所有与请求或抗辩相关的文件、物品以及知情人信息,除非该等信息受到律师—客户特权或诉讼准备材料等拒证特权的保护。
在具体形式上,证据开示通常包括文件提交、书面质询、证人证言、承认请求以及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问卷要求对方就案件相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该类答复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通过文件出示请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其所掌控的技术文档、商业记录或其他信息载体,并在必要时对实物进行检查、测试或取样;通过证人证言程序,当事人可对相关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进行宣誓询问,以固定关键事实;此外,在技术争议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双方通常还会聘请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报告,并通过技术说明(tutorial)等方式协助行政法官理解相关技术问题。上述多种手段共同构成 337 调查中高度集中的证据获取体系。
在程序强度方面,337 调查的证据开示具有明显的时间压缩特征。相关请求通常要求在较短期限内(如 10 日内)作出答复,当事人需在有限时间内完成大量资料的整理与提交。同时,证据开示通常持续数月(一般为 5 至 10 个月),但各类请求与答复高度密集,对企业的组织协调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往往意味着需要迅速整合内部资源,对技术文件、研发记录、销售数据及供应链信息进行系统梳理,以满足高频率、多轮次的信息披露要求。
此外,在涉及第三方证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传票要求美国境内第三人提供相关资料,并在必要时申请联邦法院强制执行。然而,由于 ITC 对境外第三方的强制力有限,相关证据的获取在跨境场景中可能面临一定障碍。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控制关系下,母公司或子公司所掌握的资料通常被视为当事人“可控制范围内的证据 ”,即便该等主体位于美国境外,相关资料亦可能被要求开示。
在信息类型方面,电子取证在 337 调查中具有重要地位,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数据库及服务器数据等均可能被纳入开示范围。一旦企业被列为被申请人,即负有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全的义务,不得删除、修改或销毁任何与案件有关的数据。若违反该义务,行政法官可能作出不利事实推定,甚至影响案件最终裁决。
实务提示:证据开示阶段的核心在于“完整性、一致性与可追溯性 ”。证据之间如存在矛盾、缺失或前后不一致,极易被对方利用并放大,从而削弱整体抗辩效果。企业应在案件初期即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与对外披露机制,确保不同部门提交的技术与商业信息在口径上保持一致,并能够实现来源可追溯,从而为后续听证及初裁阶段奠定稳固基础。
6 、 听证会
证据开示完成后,案件将进入听证阶段。该阶段由行政法官主持,其形式虽类似于联邦法院庭审,但本质上属于行政调查程序中的证据听证,具有较强的对抗性与专业性。
在正式听证前,当事人通常需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提交庭前陈述、确定证人名单与证据清单、提出证据可采性动议,以及在复杂技术案件中进行技术演练,以协助行政法官理解相关技术问题。与此同时,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 OUII)的调查律师亦会提交其庭前陈述,首次全面对调查的实体问题表明立场。上述准备工作在证据开示结束后的短时间内集中完成,对后续听证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在听证过程中,双方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集中举证与质证,包括专家证人作证、公司代表陈述以及交叉询问等。主要争议焦点通常集中于:是否构成侵权、涉案专利是否有效、是否满足国内产业要件等。听证通常持续数日甚至数周,并多以非公开形式进行,以保护商业秘密信息。其间,OUII 将作为独立第三方参加庭审。
听证结束后,各方当事人及 OUII 的调查律师需按照行政法官设定的时间表提交庭审总结及反驳意见,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进行系统性论证。在部分案件中,行政法官还可能组织总结性陈述,但该程序并非所有案件的必经环节。行政法官通常在听证结束后数月内,在综合考虑庭审记录及书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初步裁定。部分行政法官会在收到庭审总结后举行总结辩论,但大部分调查不举行总结辩论。
实务提示:听证阶段实质上是 337 调查的“核心决战阶段 ”。专家证人的专业能力、技术论证的逻辑结构以及现场应对与交叉询问表现,均可能对行政法官的事实认定产生直接影响。相较于后续复审程序,听证阶段往往在实质上决定案件走向,因此企业应在该阶段集中配置最优资源,形成有说服力的整体呈现。
7 、 初裁、复审与终裁
听证程序结束后,行政法官将根据庭审记录及当事人提交的总结意见,作出初步裁决,就被申请人行为是否违反第 337 条款作出认定。初裁通常涵盖案件中的主要争议问题,包括不公平行为、进口行为以及国内产业要件是否成立等,并形成相应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结论。需要注意的是,初裁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因素的判断,该部分内容通常由委员会在后续阶段加以审查。
在作出初裁后,行政法官还会另行发布建议裁决,就一旦认定存在违法行为时的救济措施(如排除令或停止令)以及总统审查期间的保证金安排提出建议。与初裁不同,建议裁决仅供 USITC 参考,并不具有独立法律效力。
初裁并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ITC亦可以依职权决定对初裁的全部或部分问题进行复审。如 ITC决定不予复审,则初裁将在法定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化为委员会裁决;如 ITC启动复审程序,则将明确复审范围,并对相关问题重新进行审查。在此过程中,未被纳入复审范围的部分,将直接成为终裁内容。复审结束后,ITC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初裁,或将案件发回行政法官进一步审理,最终形成终局裁决。
在终裁作出后,当事人仍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委员会复议;此外,不服终裁的当事人亦可依法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提起上诉。
实务提示:尽管初裁在形式上不具有终局效力,但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方面通常对终裁具有高度影响力。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委员会往往不会对初裁作出根本性改变。因此,企业在应对 337 调查时,应将重点放在听证及初裁阶段,通过在证据与法律论证上的充分准备,争取在初裁中形成有利认定。
8 、 总统审查
在 USITC作出最终裁决并认定存在违反第 337条款的行为后,其裁决及拟采取的救济措施将提交美国总统或其授权人员(美国贸易代表)进行审查。总统有权在收到相关裁决之日起 60日内基于公共利益因素(如公共健康、市场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等)对该裁决予以否决;如在该期限内未作出否决决定,则视为批准该裁决,相关排除令或停止令随之生效。
相应地,若 ITC最终认定不存在违反第 337条款的行为,则无需启动总统审查程序。
实务提示:从实践角度来看,总统否决机制属于 337调查中的例外性安排,其适用情形较为有限。绝大多数案件中,总统审查阶段并不会对 ITC裁决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应对策略的重心不应放在后期程序性救济,而应前移至证据开示、听证及行政法官初裁阶段,通过在关键事实与法律问题上的充分抗辩,争取在实质审理阶段即形成有利局面。
版权所有:IPR Daily.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南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南通市通州区新世纪大道266号江海智汇园A2六楼
0513-85361605
版权所有:南通市“知联侨”知识产权海外服务中心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