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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排除令
排除令是第 337 条项下最核心且最具威慑力的救济措施,其主要功能在于阻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该类措施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负责执行,一旦生效,将直接切断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渠道。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排除令主要分为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
(一)有限排除令
有限排除令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类型,其适用于特定被申请人的侵权产品,仅禁止被列名主体的相关产品进口美国。由于其针对性较强,ITC 在大多数案件中优先适用该类措施。
(二)普遍排除令
申请人可以要求 ITC 颁布普遍排除令。普遍排除令适用于所有来源的不侵权产品,即不论生产主体为何,只要相关产品被认定侵权,均不得进入美国市场。由于其适用范围广泛,对贸易影响较大,ITC 仅在特定条件下才会签发普遍排除令。根据实践标准,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普遍排除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对阻止规避有限排除令的行为是必要的;
(2) 或者,存在违反 337 条款的侵权模式且难于确定侵权产品的来源。
(三)排除令的期限
排除令的持续时间通常与所涉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相一致。例如,在专利案件中,其期限一般不超过专利保护期;在商标案件中,由于商标权可续展,排除
令原则上可持续至权利有效期终止。
(四)排除范围
在适用范围上,排除令既可以针对独立进口的侵权产品,也可能延伸至包含相关侵权技术的下游产品。但在有限排除令情形下,其适用范围通常限于被申请人所控制的产品范围。
2 、 制止令
制止令主要用于规范已进入美国市场的侵权产品的后续流通行为,其功能在于禁止相关主体在美国境内继续销售、分销或推广侵权产品。
与排除令主要针对进口环节不同,制止令通常适用于在美国境内具有库存或销售行为的主体,尤其是被申请人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在实践中,ITC在决定是否签发制止令时,通常会考虑侵权产品在美国境内的库存规模及其对市场的潜在影响。
制止令的约束范围较为广泛,除直接被申请人外,还可延伸至其管理人员、代理人、分销商及受控实体等。违反制止令的行为将面临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高额罚款或其他强制措施。根据相关规则,罚款金额可按每日计算(如每日10 万美元)或按涉案产品价值的一定倍数确定,并取两者中的较高者。
3 、 临时救济措施
申请人在提交 337 调查申请书的同时,可以一并提交请求 ITC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动议,包括临时排除令和/或临时制止令。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时同步提出该类请求;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也可以在申请提交之后、调查正式立案之前提出。但一旦 337 调查正式立案,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再提出临时救济请求,亦不得扩大既有请求的范围。
在程序安排上,ITC通常在决定是否立案的同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临时救济动议。被申请人一般需在收到该动议后 10 日内作出答复,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该期限可以延长至 20日。
在实体审查方面,ITC 在判断是否授予临时救济措施时,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申请人在案件中胜诉的可能性;(2)如不采取临时措施可能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3)临时措施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行政法官通常需在较短期限内(一般为立案后 70 日内,复杂案件可延长至 120 日)就临时救济作出初步裁定,ITC 则需在其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立案后 90 日内,复杂案件可延长至 150 日)作出最终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 337 调查整体审理周期较短且适用标准较为严格,与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通常请求法院颁布诉前禁令不同,申请人在 337 调查中实际申请并获得临时救济措施的情形较为少见。
4 、 保证金
保证金制度是 337 调查中配合临时救济措施及总统审查程序的重要配套机制,其主要功能在于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在临时排除令签发后,被申请人仍可在缴纳保证金的前提下继续向美国进口相关产品。该保证金的数额应足以覆盖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如最终裁决认定被申请人构成侵权,则保证金通常归申请人所有。
与此同时,在特定情况下,ITC 亦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以弥补临时措施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若最终认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则该保证金将返还被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与被申请人保证金不同,美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申请人在提出临时救济请求时必须同时缴纳保证金。
此外,在总统审查期间,如进口商希望继续进口被认定侵权的产品,则需向美国海关缴纳保证金;类似地,在该期间内,被申请人亦可通过缴纳保证金继续在美国销售相关产品,从而暂缓制止令的执行。如总统未在 60 日审查期内否决ITC 裁决,则救济措施正式生效,上述保证金可能转归申请人所有。
5 、 救济措施的执行
337 调查中的救济措施由不同机构分别负责执行,体现出行政执法与边境管制相结合的制度特征。
美国海关负责执行与进口相关的排除令和临时排除令,由其判断相关进口产品是否落入 ITC 裁决中的侵权产品范围。尽管美国海关无权对是否侵权等实体问题发表意见,但在执行 ITC 签发的排除令时,海关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如果判断进口产品落入侵权产品范围,海关将阻止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通常情况下,在收到 ITC 的排除令通知后,海关将在《海关知识产权搜查通告(Custom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earch)》上公布,由美国全境海关执行。
ITC 负责制止令和临时制止令的执行,同时有权监督以同意令结案的337 调查的执行情况。此外,如果申请人认为相关产品的进口已经违反 ITC 的救济措施,该申请人可以请求 ITC 启动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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